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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合法建築才能賠,違建部分不賠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蔡法) 房屋被強拆,業主向法院起訴,要求國家賠償520餘萬元,最後,法院判決賠償130萬元,理由是,未獲批的建築不能取得國家賠償。
  陳某是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流芳鎮東山村人,1998年10月,他獲批建成三層樓房,建築面積355.5平米。2002年,陳某加層,擴建至575.78平米,他還在房前修建庫房、生產場地,這些建築未取得審批手續。
  2008年12月,在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某局(簡稱東湖某局)強行將陳某的房屋、場、房拆除,毀壞部分生活用品、設施等。
  2009年5月,陳某向當地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東湖某局強拆的行政行為違法。2012年6月,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431.83萬元損失,並支付安置費72萬元、房屋租金127980元(並從起訴之日起每月按4266元計算租金)。
  東湖某局稱,陳某擴建房屋系違建不能賠,間接損失也不能賠。
  蔡甸法院受理該案後審理認為,陳某獲批的建築面積355.5平米,該部分受法律保護,餘下部分無權取得國家賠償。合法房屋應以拆除當時市場單價賠償為準。
  被拆除的220.28平米建築雖無合法性,但建築材料有廢舊利用價值,應給予相應賠償,陳某在房屋被拆除後無房居住,應當以租金形式賠償。
  法院近日作出判決,陳某獲賠1223631元,擴建房屋材料費8811.20元,並以355.5平米計算,從2008年12月11日起,前兩年以6元/平米/月、以後按12元/平米/月計算房屋租金,至支付賠償金之日止。
(原標題:房屋被強拆 業主索賠520萬獲賠130萬)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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