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5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三個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配套辦法,最高檢控告檢察廳主要負責人就此回答記者提問。該負責人稱,對於發現檢察環節存在司法瑕疵的,相關檢察院應當分別或者合併採取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補正,對當事人受損的合法權益進行彌補或恢復。
  答問全文:
  問:請介紹一下出台“三個辦法”的背景?
  答: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是中央確定的重要改革事項,是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去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結合檢察工作實際,高檢院於今年1月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對檢察機關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提出了總體要求和路徑指引。隨著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深入推進,為解決入口不順、法律程序“空轉”、出口不暢等突出問題,中央政法委於今年7月印發了《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序工作機制的意見》、《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機制的指導意見》、《關於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意見》等三個文件。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研究起草了“三個辦法”,作為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配套實施文件,經院檢委會審議通過後於日前正式印發執行。
  問:請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制定這“三個辦法”?
  答: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了“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等改革要求。制定下發這“三個辦法”,是檢察機關落實四中全會有關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新要求的需要,是破解制約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深入推進一些“瓶頸”問題的需要,是健全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的需要,對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訴等訴訟權利,依法及時公正解決人民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具有重要意義。從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實際看,目前還存在以下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控告申訴導入法律程序機制尚不健全。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與普通信訪以及其他政法機關管轄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界限不清、標準不明;受理導入流程不順,一些符合條件的控告申訴不能及時導入相應法律程序;內外部銜接配合機制不完善,推諉扯皮、“踢皮球”問題時有發生,群眾反映的問題得不到依法及時的受理。二是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的補正機制缺位。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狠抓執法規範化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因執法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等導致的司法瑕疵問題還比較突出,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辦理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往往要求對司法瑕疵給個說法。但因缺乏明確的處理規定,如何妥善補正司法瑕疵成為長期困擾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一個突出問題,成為“案結事不了”的一個重要原因。三是訴訟終結案件出口不暢問題突出。主要表現為檢察機關終結案件範圍不明確、備案審查定位不明確以及終結案件移交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可以說,上述入口、辦理、出口等關鍵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成效,如不採取措施下大力氣予以破解,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就難以順利向前推進,也難以取得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基於對上述問題的深入調研和認真梳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高檢院黨組的部署要求,我們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緊密結合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實際,制定下發了這“三個辦法”。
  問:請介紹一下“三個辦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答:《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應當堅持訴訪分離、統一受理、分類導入、保障訴權、及時高效等五項原則,同時對訴訪分離標準和要求、檢察機關受理範圍和條件、控告申訴導入相應法律程序的具體情形、對其他司法機關管轄和共同管轄事項的處理以及導入機制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該辦法通過完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審查受理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控告申訴權利、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意義重大。
  《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首次對檢察機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法律程序、法律文書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對發現途徑、答覆息訴、源頭治理、責任追究以及發現其他政法機關司法瑕疵的處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發現檢察環節存在司法瑕疵的,相關檢察院應當分別或者合併採取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補正,對當事人受損的合法權益進行彌補或恢復,以取得當事人的理解、諒解和認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該辦法通過明確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的發現和處理措施,有利於預防、減少和及時補正司法瑕疵,提高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司法公正,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對依法終結的涵義、終結案件的範圍、終結決定的責任主體、案件終結的標準和條件、案件終結的路徑、終結決定的效力、案件終結後的退出、終結決定的備案以及案件終結後當事人權利的救濟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的制定印發,是檢察機關貫徹四中全會關於“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於完善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案件依法終結和有序退出機制,有利於實現維護控告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尊嚴和信訪秩序的有機統一。  (原標題:最高檢:檢察環節存司法瑕疵應彌補當事人受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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